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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眼球、送礼物”的网络直播被“严查”迎寒冬还是“第二春”?

随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查处,“擦边球式”或低俗色情性质的的网络直播内容生存空间将被积压,但更多专业性强或明星参与的网络直播将变成可能。从这个维度看,“网络直播”确实可能是继微博、微信等之后的又一大“风口”,但是,发展壮大的前提是不能碰红线。
2016-04-17 17:50 · 网易科技 李俊慧

加强监管:网络直播该算表演还是视听节目”?

  事实上,在“直播造人”事件出现之前,网络直播服务相对处于“真空”状态。

而这种阶段性真空状态的出现,既有新技术或应用带来的监管职责划分问题,也有各个平台上的内容或服务处于“边缘”地带,受众特定影响有限。

目前,多家网络直播平台被查处,出面处罚的是文化部门,是将网络直播视为网络表演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予以管理的。

  而实际上,网络直播到底算“网络表演”,还是“视听节目”,是存在一定的争议或存在一定的交叉。

  按照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而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其中,网络传播方式包括: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

  显然,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是可以纳入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予以管理的。

  而按照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因此,如果将网络直播视为网络表演,则可归入互联网文化产品,由文化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正是由于网络直播介乎“视听节目”和“网络表演”之间,使得监管部门职责存在交叉或界限不明,进而可能出现短暂的谁都可以管谁都没有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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