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已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的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这意味着上述三类“泛信贷业务”纳入金融监管,原先可能的监管套利空间将不复存在;与P2P网贷、小额信用贷款类似,相关市场可能迎来重新洗牌。
然而,本次调整除了进一步强化“从严监管”主基调之外,是否也给三类泛信贷业务的未来发展留下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呢?互联网金融在其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这一切都要从这三类业务的监管起点说起。
泛信贷监管的过去:
起初的结构性质决定着监管归属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三项业务的本义都离不开商业场景。
融资租赁起先是为了满足商业经营中的租购需求,由出租人为资金不足的承租人购买指定的物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商业保理起源于商账管理,商业贸易中的卖方以一定的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回笼资金,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价款后成为应收账款债权人。
典当虽最初多发生在生活场景,当户质押一定动产取得当金以满足一时生活消费所需。但发展到现代,典当更多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
相比传统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途径,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具有额度灵活、操作简便、易于获取、与商业场景结合紧密的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具吸引力,因此在商业领域应用广泛。
商务部最初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三项业务时,更希望它们能服务实体经济,如发挥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通过直租的形式促进企业设备升级;通过商业保理促进商账管理的规模化和规范化;通过典当以物的信用弥补商业主体信用的不足。
然而,这些“初始设定”并不能抹除三类业务的类金融属性,这种矛盾不仅表现在后期三类业务“异化”的事实上,也体现在人为割裂、多头竞争的监管框架中。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这三项业务或多或少都与金融沾边。
融资租赁特别区分了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发起人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银监会监管,资质要求高、业务范围广、融资手段丰富。
商业保理同样区分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和普通商业保理业务,前者作为金融服务受银监会监管。
典当曾被定性为“特殊金融企业”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因金融市场不稳定而被人为抑制剥除金融属性,将其定性为“特殊工商企业”转由经贸商务部门监管。
因此,并不是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本身的结构性质决定了商务部门监管,更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此类业务资金规模小、资质要求低、存在商业场景,交由商务部监管的成本更低。
泛信贷业务的现状:
互金热潮引爆了泛信贷牌照价值
然而,这种监管逻辑很快就受到了现实情况的挑战。
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浪潮滚滚而来,其中,P2P网贷和小额贷款的信贷领域表现最为突出。浪潮之下是疯狂圈钱、风险频出的乱象,监管部门不得不叫停P2P和小贷平台,清整工作至今仍未完成。
在互联网金融大发展期间,抵押质押贷款成为仅次于信用贷款的香饽饽。然而,金融行业的强牌照监管为互联网公司设置了极高的准入门槛,互金公司拿不到一行两会的审批,只能另谋出路。此时,地方性、类金融的牌照就成为他们*的选择。
首先,地方性牌照是由中央监管机构发布指导意见,地方具体试点颁发。相比银行等传统金融监管,地方监管相对宽松,规则较为灵活、准入门槛较低。
其次,类金融业务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金融牌照、实现资金融通的效果,为互联网公司布局金融提供了入口。
监管调整前,地方商务部门掌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三项牌照。其中,通过典当业务,互联网公司实际上能够实现动产质押贷款、财产权利质押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主要是房地产);通过融资租赁,实际上互联网公司实现了以承租人自有物(售后回租)或租购物(直租)为抵押的贷款;通过商业保理,本质上实现了以下游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贷款。
由此,上述“泛信贷牌照”使得互联网公司在纯信用贷款之外,又挖掘出抵质押、租购等贷款场景,且趋之若鹜。从下表可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数量明显增长的起点是2013年;典当企业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前期带动,整体数量较多,但也一直保持增长状态。
与此同时,阿里、滴滴、苏宁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泛信贷牌照,尤其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互联网公司的涌入,给商务部门监管三类泛信贷业务带来了挑战:
首先,泛信贷企业的井喷发展和数量激增,对商务部和地方商务部门的机构人员、专业能力提出挑战。
其次,地方审批门槛低,不少公司注册却不营业,资本充足率等财务数据不达标,甚至出现自融、通道业务、非法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标准亟待提高。
再次,互联网公司借用泛信贷业务放贷逐渐脱离实体商业场景,商务部门监管的场景基础逐渐消解。
总体来说,泛信贷业务的商务监管乏力,体现的是互联网金融颠覆创新与监管错位之间的张力。
泛信贷业务的转折:
划归银保监会监管的两个底层逻辑
从国内环境来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由商业场景泛化到金融场景,主要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事前准入标准和事中监管标准的缺乏;第二,负债端渠道受限,业务难以规范做大。
目前来看,划归金融监管确实能够比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金融监管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则和标准可以借鉴,另一方面进入金融市场能够扩大负债端的融资渠道。
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的金融环境相对开放,从事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贷款业务的主体是财务公司,该类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没有专门的立法或机构监管,主要受到联邦及各州关于某类业务的金融管制;典当机构则作为消费信贷组织受到金融当局的牌照监管或者银行贷款部门审批监管。
德国则较为谨慎,主要由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对保理业实施监管。日本对于典当行业的认识较为传统,由政府机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监管。
由此可见,各国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模式并没有形成共识,而是根据各类业务的实际发展状况作出针对性的安排。从市场和监管的情况来看,有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开放、配套规则较为完善;有的国家监管较为传统,但由于金融创新发展缓慢,也没有出现不适应的情况。
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蓬勃创新,三类泛信贷业务已经明显表现出金融属性;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对小微金融场景不够开放,传统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乱象出现。
因此,解决监管错位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三类泛信贷业务的定性,将其纳入金融领域,然后通过规范的监管给予优质企业生存空间,以管理促发展。
泛信贷公司的未来:
或可进入同业拆借甚至发债融资
明确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业务应受金融监管的逻辑,接下来就要解决如何落实监管的问题。
三类泛信贷业务归入银保监监管之后,大概率延续中央制定指导意见、地方落实试点工作的监管框架。至此,一行两会实现了广义金融牌照的监管统一,地方性牌照全部划归地方金融办。再结合我国监管经验,以及市场需求,笔者有以下预判:
*,建立央地协调的统一体制将是下一步监管工作重点。统一监管有助于*程度消除套利,但仍需注意央地职责和利益的协调分配。接手监管将对地方金融办提出巨大挑战,其在人员、机构方面须作出及时调整,并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细则。此外,地方对于当地金融经济活力的考量与中央的监管目标可能出现冲突,协调多方利益将会是监管落地的重点之一。
第二,事前准入标准和事中监管标准将得到完善。目前上万家泛信贷企业良莠不齐,银保监会接手监管之后,很有可能从主体资质着手整顿。类比P2P和小贷的监管思路,银保监会很有可能出台具体的、较高的准入标准和经营标准,要求现存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备案,由此遴选头部企业,完成行业洗牌。
第三,对于优质头部企业,负债端融资机会增加。一旦具备金融机构地位,企业很有可能获得更多融资渠道和更大的业务范围。例如目前只允许通过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泛信贷企业可能有机会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通过ABS发行债券融资。后者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基础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能力,并且有可能为ABS市场带来发展机遇。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的开放绝非不置一蕃一篱,有效监管才能促进行业自律,建立秩序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的迭代转型是对金融本质的回归和对金融创新现实的回应。在金融强监管的新时代,市场主体可能需要更多主动适应监管的不断调整。预判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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