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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征税风暴:别紧张,“对美元基金影响不大”

开曼指南相关文章一度刷屏,震撼VC/PE圈。
2019-04-12 15:25 · 投资界 刘全 任倩

这是一场从开曼群岛刮起来的税收风暴。

事情还得从两个月前说起。2019年2月22日,开曼发布了开曼经济实质指引(Guideline),外界称为《开曼指南》,对开曼经济实质法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违例者不但面临罚款、公司注销的后果,甚至会遭到人身监禁。

过去数十年,开曼是最为常见的海外控股公司、互联网独角兽、私募基金的设立地,也是众所周知的“免税天堂”。如今,新规的效应渐渐显现,惊慌一片。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向投资界(ID:pedaily2012)表示,开曼指南的颁布实施,将对红筹开曼上市架构、离岸信托架构、知识产权持有架构,以及用境外壳公司进行投资的架构产生较大影响。

“免税天堂”坍塌:

两边不征税的时代结束!

这场税收风暴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

一直以来,开曼群岛以及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最为常见的海外控股公司、SPV、基金的设立地,汇聚了全球众多大公司,独角兽,也是举世闻名的“免税天堂”。然而,从去年年底开始,这个“天堂”开始坍塌。

2018年12月19日,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发布了《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8年12月21日,开曼群岛发布《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上述两部法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更猛烈的大招还在后头。2019年2月27日,开曼正式发布了经济实质指引(Guideline),具体细则相当严厉。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对此进行解读:在适用经济实质指引过程中,首先需评估确认是否属于“相关实体”和是否属于从事“相关活动”,具体有

1、要弄清楚“相关实体”的概念。

程久余解释,开曼经济实质法界定了以下实体属于开曼“相关实体”范围内。

依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即在开曼成立的,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等,几乎所有注册在开曼的经济实体,都属应满足经济实质的实体。

但豁免投资基金、获准在开曼当地经营业务的实体、其业务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管理并控制的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开曼指南》对“获准在开曼当地经营业务的实体”是指不属于跨国集团的一部分,并且是按照法案所列举的本地公司法等规定在开曼从事相关经营的公司、或公司法第9或第80章节所述之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这意味着,任何声称是开曼群岛以外地区之税务居民的实体将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税务识别号码,税务居民证明以及所得税申报表、评估报告或支付开曼群岛基于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有)。

程久余总结,离岸壳公司、红筹架构上市主体要么满足开曼经济实质,要么成为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终结!

2、《开曼指南》指出各类控股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分销业务、运输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均属于“相关活动”的范畴。

“对美元基金没太大影响”

空壳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成本上升

没有人想到,开曼面积仅有264平方千米,也就是四分之一个香港,放在北京也就才半个朝阳区,但就是这个小岛,成为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也是世界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开曼、维京、百慕大)中公司注册数量最多的。

美国大公司如可口可乐、英特尔、甲骨文、谷歌、苹果等都在开曼群岛注册分公司,全球700多家银行在开曼设立分支机构,甚至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也把开曼当成理想“根据地”。

你可能不知道,百度、搜狐、阿里巴巴、京东、分众传媒、人人网、奇虎360、腾讯、金山软件、哔哩哔哩、映客......除了大家熟知的互联网公司,还有蒙牛、联想、中国联通、汇源、银泰百货、百丽国际、SOHO中国、恒大等,几乎叫得出名字的公司,都在开曼注册。

另外,开曼拥有非常宽松的上市审批流程,也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了“温床”。

根据Wind统计,2018年,在香港上市公司共209家,其中102家为内地企业,背后包括小米、美团、海底捞等在内的82家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占总数的80.4%,只有16家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还有4家分别在新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如今,随着开曼指南出炉,好景不再。程久余直言,经济实质法案的颁布实施,将对红筹开曼上市架构、离岸信托架构、知识产权持有架构,以及用境外壳公司进行投资的架构产生较大影响。其中,对于外界所关心的互联网公司和私募基金,影响不一:

1. 互联网空壳公司

在开曼设立的实体中存在大量无实际运营业务的互联网空壳公司,若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信息认定空壳公司在开曼从事“相关业务”(例如总部业务或权益持有业务),则其可能由于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而受到处罚(因为即使是经济实质要求标准较低的纯权益持有实体,法案也要求其具备足够的雇员和办公场所来持有并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而如果需要满足该等经济实质要求,则很可能显著提高空壳公司的运营成本。

2. 私募基金

开曼指南相关文章一度刷屏,震撼VC/PE圈。不过程久余分析,《开曼经济实质法》明确将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业务排除在规制的范围之外,“因此,我们理解满足上述要求的开曼私募基金相关实体可不受《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也坦言,一些自媒体“有点危言耸听,没那么严重”——此次法案中“投资基金是除外的,所以对美元基金没有影响。”

两条出路:

要么达标留下来,要么撤

在业内看来,这一场税收风暴迟早要来。

事实上,自2019年起,开曼、BVI、百慕大等地政府陆续实施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应具备充足的商业实质,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是注销的风险。

同时,为遏制跨国避税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订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分包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67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签署公约,中国政府是签署方之一。

CRS(统一报告标准)带来的影响更为致命——以“穿透式”、“为确定各类机构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不遗余力”为其特点,自2018年起,包括开曼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政府与中国之间开展信息交换,交换其各自掌握的对方税收居民在本国金融账户的账户信息。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104个国家/地区签署CRS框架,包括开曼、BVI、百慕大、瑞士等传统避税天堂。2017年,近2000个双边关系交换中,已有50万自然人被披露离岸资产,被额外征税约850亿欧元;2018年,86个司法管辖区,进行了约4500个双边信息交换。

那么接下来,还有哪些应对之策?程久余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两点建议:

1、尽量使得符合经济实质法的相关要求,增加运营成本,但符合合规要求。

这几乎是所有律师给予的首要意见。此前,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章慈也曾表示,开曼经济实质法虽然要求在开曼设有人员及办公场所,但根据《开曼指南》进一步解释性规定,有机会通过当地秘书公司租赁人员及办公场所,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2、重新规划海外公司的设立地及业务安排,不再作为开曼税务居民身份。

这并不难理解。虽然开曼、BVI可能是投资人比较熟悉的“税务天堂”,然而在全球加强反避税监管的大环境下,BVI、开曼公司架构反而更容易成为中国及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

章慈也曾建议,为尽可能避免税务风险,还有不少其他国家(地区)可供选择作为合适的境外控股平台设立地,例如香港、新加坡,甚至还可以去卢森堡、迪拜等。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刘全 任倩,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904/442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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