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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丨南京“稳企十条”减免房租细则来了

2月7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020-02-17 19:24 · 投资界综合

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省、市近期出台多项政策。为推进这些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南京密集出台一批政策实施细则!

“稳企十条”减免房租细则来了

快速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支持困难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记者昨从市国资委获悉,该委已联合市财政局,就落实南京“稳企十条”中降低房租成本措施下发通知,明确相关事项。中小微企业如何才能享受减免,记者请相关部门进行了解读。

租谁的房子才能享受减免?

据介绍,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减免主体”,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什么样的中小微企业能享受减免?

据悉,本次政策“支持对象”为,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

房租能减免多长时间?如何操作

据悉,本次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3月—4月。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具体减免方式为,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更详细政策可查询市国资委网站。

市国资委、财政局已明确,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两部门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2月7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生产防疫产品,分时段奖补!

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入落实中小微企业采购技改设备补助、对生产防疫产品重点企业分时段奖补等举措,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

《细则》规定,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

实施范围包括:在南京市注册且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企业就近采购技改设备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至4月。此项申报联系人:市工信局综合规划与投资处焦君武、沈致名;联系电话:68788842、68788849。

《细则》还规定,生产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分时段给予奖补

奖补面向两个重点方向,分别对企业购置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给予费用补贴、对企业生产防疫物资产品给予价格补贴。

奖补企业范围为防疫期间列入市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或者生产防疫产品符合重点保障本地统一采购、医疗机构直接采购或者国家重点疫区采购调度要求的企业,防疫物资产品包括口罩、防护服、防护眼罩、抗病毒试剂盒、抗病毒药物、消杀用品等。

对奖补范围企业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防疫期间分时段给予奖补:2020年1月23日至2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口罩品类给予设备购置额100%比例奖补,其他品类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50%比例奖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40%比例奖补;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30%比例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奖补范围企业在生产原料大幅上涨情况下,销售终端防疫物资产品价格未上涨的,可根据产品类型给予价格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申报时产品市场价格确定。此项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消费品工业处张少博;联系电话:68788785。

疫情致中小微企业失信,豁免!

市信用办日前出台“稳企十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可以豁免

实施细则明确,豁免实施领域包括: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金融债务违约领域、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等。

豁免条件包括: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受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在“信用南京”网站公布。

中小微企业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据悉,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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