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金三银四",每年的三四月份都是人才招聘的高峰期,很多人会趁着高峰期换工作,但是竞业协议却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受到竞业协议约束,员工如果离职,就没办法从事相同职业,在其他行业又很难找到工作,而竞业协议补偿的费用无法解决日常花销,因此很多人会铤而走险,找工作。
这时,就要承担被原公司发现的风险,那么,那些HR是如何发现你违反竞业协议入职了其他公司呢?
调查竞业限制
从蹲点到伪装
首先,一般情况下,原公司不会主动调查你的情况,很多HR开始调查是因为听到消息、员工电话打不通、未收到报告邮件等情况,从而产生怀疑,继而开始调查。
HR调查的手段包括:
一、网上调查
1、工商登记,员工创业或成为新公司高管,可以在网络查询,或许能找到该员工信息。
2、新公司官方或其他媒体上有关该劳动者记载,或公司披露的信息,如劳动者入职竞业公司参加会议、活动等的新闻信息、照片、视频等。
3、查看劳动者社交平台账户位置以及内容。
二、实地调查
1、前往劳动者新公司询问是否有该名员工在职,任何种职务,进行录音。
2、有些公司会很刁钻,他们会给劳动者的新公司发快递,如果快递确认是本人签收,就可以证明劳动者这家公司工作,还有HR亲自上阵,假扮快递员直接上门。
3、跟踪调查,这时HR会像狗仔一样,蹲守在劳动者公司的某个角落,录制劳动者长期、定时出入竞业公司办公地点视频,或者调取周围监控。
4、从公司其他员工入手,寻找能佐证劳动者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证据。
三、电话录音
1、拨打劳动者新公司电话,询问是否存在该名员工及员工工号。
2、拨打该员工工位座机电话,询问姓名、职位等信息,并录音取证。
四、洽谈合作
1、取得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电子邮件等,以洽谈商务为由,获取对方邮件回复。
2、当面洽谈,以客户方式签约或从客户处取得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名义签订的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将洽商过程录音录像。
五、其他途径:(取证方式较为困难)
1、劳动者在新公司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
2、查询劳动者考勤记录。
3、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的证据,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取证。
4、银行发放工资的证据,签收的工资条等。
6、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一般很难能获取。
7、有些劳动者虽然入职竞业公司,但会在其他公司挂名,可以前往挂名的公司询问是否有该名员工在职,证明劳动者并未实际与挂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查询劳动者挂名公司与竞业公司之间关系。
从以上的办法来看,HR想要调查出劳动者跳槽竞品公司的方法非常多,但是很多方法实施起来却不容易,因此,很多时候,公司选择采用实地调查、录音等方法。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
公司跟踪取证、网络调查
案例一
今年,某科技公司两前员工因入职新公司违反竞业协议,被判各赔偿超百万元。
据该公司和孙某、吉某某相关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两名前员工孙某、吉某某在离职后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并于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同时,通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至新公司处工作,被原公司认为违反竞业限制业务而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家公司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最终,本案判决结果为:两名员工中,孙某需返还原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5.8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97.64万元;吉某某需返还原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6.87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107.95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吉某某和孙某诉称,公司通过秘密跟踪吉某某和孙某获得了二人的行踪,有非法之嫌。
案例二
钱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2019年2月22日钱某某提出辞职,该科技公司向钱某某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钱某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
据该科技公司公司所提供经公证的录像显示,钱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至6月28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以及7月8日、7月9日、7月11日、7月12日上午十时左右均进入本市宜山路XXX号某公司(新公司)的办公场所。
该科技公司还查出,某公司自2019年3月起为钱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钱某某持有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原件及业务凭证原件,显示某公司自2019年4月起按月向钱某某转账,附言均为工资。
案例三
据杭州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陈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员工陈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证据准备方面,该公司提交了陈某某在新公司接受特快专递的记录、长期规律性进出新公司的录像、陈某某在新公司的邮箱及职位信息,以及陈某某不在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任职的视频,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在新公司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劳动者不能对上述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劳动者实际入职了该新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四
甄某于2009年12月入职天创公司,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
2014年3月甄某因个人原因向天创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天创公司发现甄某在2013年10月作为股东之一参与成立大地公司,虽然2014年2月甄某已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但大地公司的网站上仍显示甄某为该公司销售总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甄某在职期间即参与成立大地公司,社保缴纳记录和个税代缴记录显示甄某离职后已实际入职大地公司,大地公司与天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甄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法院对天创公司要求甄某支付30万元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予以支持。
案例五
吴某于2000年11月入职锦绣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2016年2月吴某提出要求锦绣公司补缴社保的稽核投诉,处理过程中,锦绣公司通过吴某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材料,发现吴某在自其公司离职后的两年内,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于协议中约定了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二者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故锦绣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缺乏依据。经法院释明后,锦绣公司坚持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驳回锦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防范"调查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员工工资30%,但遵守竞业限制很多人可能找不到动作,而竞业限制赔偿金也无法满足日常需求,那么,应该如何让避免被原公司查到自己入职的其他公司呢?
1、拉黑或者屏蔽前公司同事,低调做事,不要乱发朋友圈等。
2、快递留网名,不乱收邮寄到公司的快递。
3、如实告知新东家。
4、挂靠皮包公司,提前进行沟通。
5、留意电话、商务洽谈等。
以上这些方法仅仅适用于维护个人隐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便要遵守。在同业竞争日趋呈现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维护自身无可厚非,但是这不能成为公司滥用竞业限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扩大该范围,让公司员工人人签署竞业限制,判断哪些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还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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