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7月28日消息,为做好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遴选工作,更好地实现产业基金的政策性和引导性作用,发挥财政平台资金的杠杆效应。根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井开办字〔2022〕115号),吉安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集团”)现向社会公开遴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A)管理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方式
创新投集团在相关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A)管理人公告,公告期为7天。
二、遴选条件
1.运营资质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3年以上)并具有管理人资质;
(3)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诚信记录。
2.运营管理
(1)管理机构自身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4年及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核心成员均有3个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主要成员(总监及以上)有良好的合规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监管机构通报或司法机关处罚等不良记录;
(2)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管理能力强,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协会备案为准)规模不低于10 亿元(实缴);
(3)有政府或国企平台产业基金管理经历,且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实缴);
(4)管理人及其股东导入产业资源能力较强,增值服务综合能力较强。管理机构有长期稳定并合作良好的投行、券商、上市企业资源的优先;
(5)管理机构的行业研究能力较强,且有丰富的优质项目储备资源。储备项目库中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相关的项目契合度较高,有实力和能力配合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开展基金招商,且有能力引进并落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质企业资源的管理机构优先。
3.规范治理
(1)管理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管理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规制健全、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完善,具有成熟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3)管理机构已建立实行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导向明确。
4.投资管理业绩
(1)具有至少3个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累计已退出项目的年均收益率不低于20%;
(2)累计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至少3支以上,累计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实缴);
(3)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超过10个以上。
5.属地管理团队
(1)熟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情况;
(2)能梳理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等产业链中需要强链、补链、延链的关键环节;
(3)配备属地基金管理的专职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成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领域投资经验,在属地机构服务不少于3年;
(4)配备的专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委派拟设基金的负责人及投委会成员)应全部具备4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人有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管理经验;
(5)管理机构应保证属地基金专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稳定,在基金协议中约定;
(6)管理机构对属地管理团队建立利益绑定或其他风险机制,在基金协议中约定。
6.管理机构出资
基金管理人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应不低于1%,鼓励基金管理人增加对母基金的出资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母基金的出资;
7.有成熟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其募集资金可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募资,其中有明确出资意向金额不低于基金认缴总额的30%。
本方案不接受联合参选。
三、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要求,创新集团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母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
2.材料申报。申报人向创新集团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递交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邮寄或现场递交)。
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1794722167@qq.com ,标题名称为“XXX基金公司名称”。
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至江西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9楼(西侧)吉安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申报时间:2022年 8月2日24:00
联系人:肖荣
联系电话:18970699769。
3.尽职调查。根据遴选要求,创新投集团聘请专业团队对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基金管理人申报资格开展尽职调查,确定合格申报人并形成初审意见。不少于3家申报人(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足3家,则采用定向邀请方式)进入现场评审。
4.现场评审。基金管理人遴选原则上须参加现场评审。专家组人选由基金工作小组推荐,由创新集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因疫情无法出席现场评审会的,可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形式参加)。
现场评审采取现场汇报和提问答疑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汇报30分钟,提问答疑15分钟。评审专家基于申报人的现场汇报、提问答疑和申报材料的内容按评分规则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最高的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若参与现场评审的申报人不足三家的,经专家组评审后认定申报人符合本方案遴选条件,可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5.最终审议。基金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专家组介绍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评分情况,审议并投票确定基金管理人推荐人选。
6.社会公示及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工作小组审定确定的基金管理人推荐人选名单,创新投集团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基金管理人最终人选,由创新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7.终止申报或合作资格。若在遴选基金管理人的前后出现以下情形,取消基金管理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基金管理人违反《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
(3)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母基金设立手续的;
(4)母基金成立一年以上,未能成功参与设立子基金;
(5)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设立投资子基金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6)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主动上报的;
(7)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无法胜任母基金管理职能;
(8)其他约定的事项。
四、其他
1.申请人请于2022年8月2日24时前将报名资料报送至指定邮箱或地址,申报人应对申报表填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本公告仅为一种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契约。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申报。
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实施,基金遴选工作组对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吉安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井冈山经开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井冈山经开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平台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井冈山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投资,充分发挥基金招商功能,服务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井冈山经开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是由区管委会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并兼顾效益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平台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政策引导作用,主要为经开区招引产业资源、产业项目服务。引导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导入产业资源,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为经开区“1+3”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功能支撑。
(二)投资模式。引导基金主要采取“1+N”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主要通过直投模式、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统称“子基金”),投资于政策类和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
经开区对各类产业项目股权投资均通过引导基金统一实施。
(三)总体规模。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滚动发展”的规划思路,以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引导基金逐步发展为总规模100亿元的母子基金集群。
(四)运作机制。引导基金由区财政统筹注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及各子基金一律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营运管理。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二、基金架构
(一)引导基金
1.名称:吉安市井冈山经开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即“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具体以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地:井冈山经开区。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4.基金规划及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100亿元,由存量基金和新设的母子基金群组成。存量基金9.07亿元作为引导基金的已设子基金。同时,平行新设两个母基金,合计规模为45亿元,其中:母基金(A)规模为15亿元,母基金(B)规模为30亿元。新设母基金(A)及母基金(B)按一定比例募集社会资本,设立若干个私募子基金,形成总规模不低于90亿元的新子基金集群。由新设母基金(A)及母基金(B)形成的新子基金群与存量子基金共同构成基金总规模100亿元的基金集群。
新设的母基金(A)15亿元及母基金(B)30亿元,均在设立时一次性认缴,按承诺制分期实缴出资。
新设母基金(A)规划筹集资金15亿元,其中近期内首期实缴出资不超过6亿元,后期出资原则上分三期落实到位。
新设母基金(B)规划筹集资金30亿元,原则上在母基金(A)投资期内根据需要启动实施,其中首期实缴出资不超过9亿元。
新设的母基金(A)及母基金(B)首期实缴出资及其后续出资,根据经开区年度产业引导需求、子基金募集需要及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逐年预算、逐年落实、分期到位。
5.基金管理人:由吉安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为经开区母基金管理机构。
6.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由遴选确定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出资比例不低于1%;有限合伙人出资人主要由创新投集团出资新设的投资管理公司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高于99%;积极争取国有平台公司、省市基金以及母基金管理人等社会资本出资。
7.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需求及子基金设立需要调整,具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8.其他具体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二)子基金
1.基金名称:根据具体投向个性化命名,在名称中加字号,明确行业类型。
2.基金注册地:原则上在井冈山经开区。
3.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4.基金规模:原则上子基金规模不低于0.5亿元,具体规模根据产业特点、市场需求确定。
5.基金管理人: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6.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可根据产业和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7.其他具体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三)基金募集
1.母基金:主要由经开区财政统筹并通过注入创新投集团资本金,由创新投集团新设的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出资。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引导基金统筹管理范围。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国有平台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2.子基金:除母基金按规定比例出资的投资额以外,其余投资额由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的子基金方案设定比例,以市场化方式募集。
三、管理架构及职责
(一)管理架构
1.引导基金协调工作小组。成立引导基金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作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事项主要包括母基金的直投项目及子基金设立等重大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基金工作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投资管理公司应根据基金工作小组前置初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上投决会与否的书面回复意见。若投资管理公司书面作出不同意上投决会意见的,引导基金管理人不得报母基金投决会审议。
基金工作小组构成: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常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管委会相关分管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招商服务局、创新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引导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外部专家代表为成员。
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投集团。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为创新投集团、区财政金融局、招商服务局和经发局分管负责人。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创新投集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创新投集团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机构。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基金投资业务法定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引导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行使基金投资决策权。
投决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母基金管理人推荐2名,经开区推荐2名,外部专家委员代表1名。5名投决会委员全部出席时,投决会方可对有权审议事项进行决策,投资项目经至少 3名投决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引导基金投决会设立外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并委派专家委员代表参与投决会发表投决意见。
3.引导基金出资平台。由创新投集团出资新设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以注册核准的名称为准)。投资管理公司由创新投集团负责组建,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和日常性工作对接及协调机构。
区财政金融局授权创新投集团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4.引导基金合伙机构。由投资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注册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母基金),母基金为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出资主体。
5.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由创新投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投标等方式遴选确定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为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引导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等基金日常管理相关事项。投资管理公司与母基金管理人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有关母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条件,由创新投集团在母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中具体明确。
(二)职责分工
1.引导基金工作小组职责。基金工作小组经区管委会授权,负责审定引导基金设立及运营的重大事项(包括引导基金方案、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及引导基金投资支持方向、投资要求、管理制度,遴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直投项目的方案等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决策);负责协调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
2.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基金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基金工作小组决定事项。
3.区财政金融局职责。负责制订引导基金方案,负责引导基金统筹及财政出资预算安排,负责引导基金绩效管理及财务监督。
4.创新投集团职责。协调负责基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代表引导基金工作小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作管理相关事务的协调、监管;负责向基金工作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负责遴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安排对引导基金出资等。
5.投资管理公司职责。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基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作管理相关工作对接与协调。
6.基金合伙机构职责。作为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出资主体,按照引导基金合伙协议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出资人职责。
7.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相关事务(包括制定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若干子基金;对投资立项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引导基金投决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项目投资入股谈判、签订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向引导基金工作小组等相关机构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引导基金投资、基金运营、投资损益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四、基金运作
(一)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主要围绕井冈山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和“1+3”主导产业开展投资活动,重点投向经开区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主导产业中的新引进重大项目、“老树发新枝”重大项目,以及拟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等。
(二)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设立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以下统称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业务。
1.专项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或单独发起设立,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是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2.市场化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委托子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管理,是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3.直接投资:对区管委会确定需精准扶持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由引导基金以直投方式直接投资或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参股相关目标企业并占有股权。
(三)投资原则
原则上引导基金对单一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募集规模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或目标企业总股份的50%,具体如下:
1.采取直投投资模式的,引导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持股比例不超过相关企业总股份的50%,且原则上不为第一大股东。
2.采取专项子基金模式的,引导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出资比例不超过专项子基金规模的50%,且原则上不为投资项目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3.采取市场化子基金模式的,引导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规模的40%。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或确需要特别支持的子基金,经区基金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准入条件
引导基金投资参股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营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不低于以下基本条件:
1.在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本运营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4年及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均有至少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5.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时,应至少已获得拟设立子基金规模的30%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五)注册地及返投要求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在经开区注册;
2.子基金累计投资于经开区企业和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市及区产业基金合计出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时间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出资人出资(省市等引导基金除外)。
(六)决策程序
1.专项子基金、直投项目
由经开区主导设立专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按照落实要求、尽调论证、合规审查、决策执行的程序进行:
(1)创新投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对拟设立专项子基金、直投项目,组织基金管理人或有关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投资建议意见。
(2)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基金管理人、区财政金融局、招商服务局、经发局、创新投集团,对专项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建议开展专业性审查论证,提出项目投资初审意见。
(3)基金工作小组对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的项目投资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决策,作出项目投资与否的前置审查意见。
(4)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投决会规定程序,制定投决会所需文件、投资项目材料并上报基金投决会,履行法定的基金项目投决程序,并实施投资业务操作。
由基金管理人主导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决会决策等程序规范进行。
在投资项目报投决会审议决定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项目及相关材料报送投资管理公司征求前置审查意见,投资管理公司按规定履行基金工作小组前置审查程序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若投资管理公司书面提出不同意上投决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上报投决会审议。
2.市场化子基金
(1)子基金的设立除须基金工作小组对子基金设立的合规性前置审批外,子基金设立及设立后的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子基金设立后将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由子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项目立项、项目决策和项目实施等基金管理事务。
(七)基金禁止规定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含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五、基金管理与收益分配
(一)基金托管
基金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设立银行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按托管协议约定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二)退出方式
1.引导基金投资参股的子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到期清算退出,或根据需要提前转让子基金出资份额退出。
2.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
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提出,经基金投决会审议决策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退出。
(三)提前退出
引导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且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在半年内进行有效整改的;
2.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3.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收益分配
1.引导基金各出资方原则上同股同权,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如须特别安排由基金工作小组另行决定。
2.原则上引导基金在收到直投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项目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优先退还基金出资人本金及约定的门槛收益(如有)。剩余可分配利润的20%可以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其余80%按基金各投资方出资比例分配,实际收益分配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利益让渡
1.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于基金投资中效益较好的早中期科技型项目及招引产业项目综合效益特别突出的重点项目,根据具体投资项目或子基金实际需要,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基金投资公司可以将其分配所得全部超额收益(扣除门槛收益成本)按一定比例,向基金管理公司、社会投资人让利,并对基金管理公司团队予以业绩奖励,实际收益分配以具体协议条款执行。
有关基金投资收益的具体让利条件、让利安排及业绩奖励,另行制订细则予以规定。
2.为加快引导基金资金流转,引导基金对直投项目或子基金可根据需要(须基金工作小组前置审批)以溢价方式转让股权或基金份额实现提前退出。溢价超过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基金投资公司分配所得可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团队,按收益幅度进行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在协议中约定。
(六)管理费用
1.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费用按基金实际出资额,在2%以内的范围按年计取。具体标准由基金投资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在协议中约定。
2.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遵循市场行业惯例,原则上不超过2%/年。
若引导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其管理费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额的2%/年。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计
基金应当接受区财政金融局、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绩效管理
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运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约束机制
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公司应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四)报告制度
1.投资管理公司应加强引导基金财务监管,掌握经营和财务情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管报告。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财政金融局和其他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提交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区财政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向区管委会汇总报告批准设立基金的总体情况,包括政策引导效果、财政平台出资变化、基金投资回报和管理费用等。
2.引导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引导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员等发生变化。
(五)尽职免责
对于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参照吉府办字〔2022〕5号文有关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的相应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统筹管理
1.本方案实施前区国有平台已设立且仍在存续期内的存量基金统一纳入区引导基金进行统筹管理。
原则上存量基金不再新增出资。区国有平台已约定承诺投资,调整为由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仍按照原管理模式或协议约定进行管理。
存量基金应受引导基金工作小组协调监管,原基金运行机制不受影响。
新设基金和存量基金各方涉及的责权关系等有关具体事项,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以补充协议约定。
2.根据“一区四园”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青原产业园、富滩产业园工业企业一并纳入经开区引导基金支持范围。
(二)具体实施
1.本方案由基金工作小组授权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基金小组工作办公室可根据本方案制订相关制度。
2.本方案经基金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报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7/4970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