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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推进基金业跃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推进晋江市基金业跃升发展,大力提升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构建“4341”现代产业体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聚集资本、聚焦产业、聚合人才、聚优生态”工作思路,现提出如下措施。
2023-04-28 10:34 · 投资界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

推进基金业跃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推进基金业跃升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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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推进基金业跃升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进晋江市基金业跃升发展,大力提升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构建“4341”现代产业体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聚集资本、聚焦产业、聚合人才、聚优生态”工作思路,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聚集资本,招引各类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一)启动“四项”行动迅速做大基金规模

1.大力承接头部基金机构“深化行动”。支持央企投资基金、省级国企投资基金等头部基金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证券资管公司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子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规模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研究支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挥桥接作用,对成功推荐引进总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相关重大项目的,给予按项目到资资金总额的0.1‰,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积极发展企业创投(CVC)“培育行动”。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企业内设战略投资事业部转型为独立法人的股权投资子公司或设立企业创投机构(CVC)。促进企业CVC回归集聚,打造晋江市金融广场CVC中心,吸引市域外更多优质CVC机构落地,对入驻晋江市金融广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80%给予补助,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不可转租。

3.探索跨境创投QFLP、QDLP“试点行动”。支持优质侨乡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回归,探索打造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LP)、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WFOE PFM)试点城市。鼓励QFLP、QDLP试点机构在晋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给予“一企一策”研究支持。同时,对金融机构成功引导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资金新设立或新迁入QFLP、QDLP的,给予按到资资金总额的0.1‰,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开展此类业务合作的头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给予“一事一议”研究支持。

4.做大做强基金集聚区“多点行动”。支持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专业运营方因地制宜采取“一事一议”创新合作模式落地晋江基金小镇项目;鼓励运营机构积极开展基金招商工作,按入驻集聚区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奖励;对获批省级基金集聚区的基金集聚区,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私募基金来晋奖励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等,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备案的,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1.落地奖励。按照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由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给予其相应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对公司制基金新增实到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5万元;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4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10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490万元;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560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8万元;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5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75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245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420万元;3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25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30万元。

2.经营奖励。对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元(含)的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万元(含)的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按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对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按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基金、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平台以及在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创投基金每年度按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办公用房补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属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按其购房合同价的7%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属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承诺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予转租的,按其年度实际租金的21%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10万元;对第三方运营机构在属地设立基金集聚区的,每年所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全额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聚焦产业,打造“1+X”产业基金集群

(一)高效运作产业发展母基金

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母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快母基金投资布局,结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迅速启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基金、科创天使基金、园区标准化基金、人才创投基金、乡村振兴基金等一批产业基金落地行动,初步搭建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型基金链条,构建“1+X”产业基金矩阵。

(二)加强投资引导促进基金招商服务实体经济

1.投资奖励。对各类基金投资属地非上市企业1年(含)以上且当年度对属地非上市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并由基金管理人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同一投资标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招商奖励。鼓励各类基金引导其投资的实体企业迁入。基金对企业股权投资额当年度达到1000万元(含),且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并开展实际经营的,按企业新增实到资本的1%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并由基金管理人全额奖励给其相应管理团队;被投企业在属地新设子公司,当年度新增实到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且开展实际运营的,按子公司实到资本的0.5%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并由基金管理人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单家基金管理人当年度招商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新落地的定增基金引导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

3.持股平台奖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且当年度合伙人的地方经济贡献合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合伙人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三、聚合人才,加快基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申报高层次人才

鼓励境内外优秀投资管理团队创业发展,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非持股20%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经申报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相关人才政策,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重大专项经费配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培训休假、双亲养老等政策待遇。在晋江办公、管理基金资金规模超20亿元、且在子女入学的上一年度已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高管,其子女入学可自主选择本市优质公办小学、幼儿园入学。硕博人才在本政策期间内可按照我市现行有效的人才政策,申请生活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部投资机构、招商贡献显著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自主认定。

(二)基金管理人才年薪奖励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自任职的第二年起,每年度按其工资薪资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属地非上市企业合计投资达2000万元(含)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自任职第二年起,每年度按其工资薪金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三)基金管理人才租房补贴

自任职第二年起,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晋江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补贴2100元、1050元。

(四)培育国有基金管理人才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厦门、深圳、上海等先行地区的知名国有基金管理人合作和跟班学习,逐步培养形成一批懂基金、懂产业的政府体系专业化基金人才队伍,推进市场化薪酬体系建设,员工薪酬参照同行业均值,设置市场化募资、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等奖项。探索建立投资团队跟投机制,树立标杆效益,激发投资活力。对成功获得首张国有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市属国有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建立基金智库或研究院

支持与厦门、深圳、上海等先进地区的全国性研究机构交流合作,协同开展行业发展指导、政策宣传、重大项目及基金招引等工作,为晋江基金业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献言献策,参与建立智库或研究院等合作。

四、聚优生态,营造基金产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务服务

推行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优化办理流程,提速增效工商登记注册服务,推进“不见面办理”、“一站式”落地及奖励申报服务。加强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辅导,有效释放政策红利,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开展金融集聚区建设,探索“金融+园区+产业”产城融合发展模式,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基金等金融业态集聚,为各类基金提供多元化服务。

(二)提升行业氛围

1.活动经费补助。对基金集聚区和基金创投类协会在辖内组织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峰会、论坛、路演及大赛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费用给予80%补贴,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招商推荐奖励。鼓励基金集聚区积极招引创投、股权、证券等各类私募基金,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到位资金规模每新增20亿元,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成效比拼奖励。对属地基金集聚区在泉州市开展的基金集聚区年度业绩比拼中排名第一且年度新增招引基金实到资金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给予其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激励

1.构建决策权责清晰的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效能,提高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运作水平和效率,完善母基金管理办法及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建立投资约束机制,未按约定时间进度实施返投的基金不得进行后续出资。鼓励合作机构先行启动返投工作,政府投资基金可追溯认定返投金额。

2.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返投激励。政府投资基金招引投资企业注册地迁入的,按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1.5倍计算返投金额;如政府投资基金招引迁入项目发生实际经营,且其在基金存续期内地方经济贡献达政府投资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原则上按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倍计算返投金额。为激励政府投资基金达成乃至超额完成返投任务,政府出资所获收益可部分让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最高不超过超额收益部分的80%。

3.鼓励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与境内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市产业发展母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子基金,并给予超额收益让渡、补亏等优惠措施。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企业开展不超过2000万元的“普惠型”投资,被投企业创始团队可按年利率6.5%回购政府出资部分持股的50%。

4.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正常投资风险不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各有关部门、基金管理人等,在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而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予以免责。

(四)搭建全链条产业基金服务体系

加大对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的扶持力度,支持基金落地以及基金招引的项目落地。

1.募资环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入,并给予参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贴息奖励,奖励金额以市属国企与财政局结算为准。

2.投资环节:鼓励重点发展、重点招商产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与产业基金合作,定期推送优质项目资源;建立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与产业基金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产业基金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

3.管理环节: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按照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80%和4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对政府投资基金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方面,研究建立有别于一般性国有企业、符合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定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

4.退出环节:鼓励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研究通过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用好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鼓励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被投企业投资份额转让、协议买卖、并购重组、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鼓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在辖内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当交易额达1亿元(含)以上,按当年度基金股份转让交易额的0.3%给予奖励;当交易额达10亿元(含)以上,按基金转让时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当年度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及个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个人需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二)本措施由晋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到期后,基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2023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前符合本政策的可以参照执行。

(三)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晋江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扶持政策》(晋政规〔2022〕2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组织部(人才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晋江分园区办事处、税务局、城建集团、文旅集团、产业集团、水务集团、晋园集团、晋融公司。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4/512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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