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组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高新区产业为主要目的,投资领域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信创产业、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数字经济等高新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区块链、6G等未来产业。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二章 运作架构
第五条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为母基金性质,委托高新区区属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担任本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管理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及其他子基金。该等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
(一)区天使投资子基金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是通过让利退出方式扶持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激励创新创业,扶持产业发展,主要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向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对创业团队等以投资成本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应的利息或投资成本的2.5倍的价格进行让利退出。区天使投资子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或其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运营。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可根据需要下设基金,针对特定领域及特定方向等进行投资。
(二)区战略直投子基金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有利的战略性项目,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或其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运营。
(三)其他子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可适时设立:特定单项目的子基金,定向投资单一项目;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不含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其他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对高新区创投环境建设、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子基金。
该等子基金的管理人、出资要求、投资范围及收益分配等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意见,经国资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六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
(二)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址在高新区(或承诺在投资后一年内落户高新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之前任意一年和申请时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
第七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累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但首次投资前,如有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其的投资限额可提高至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对天使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第九条鼓励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与区天使投资子基金一起对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条在被投资企业创业初期,原则上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在被投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一条让利退出。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在5年内可由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或其指定的相关方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或购买。具体退出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投资协议签署时,企业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00万元,退出价格原则上为投资本金的2.5倍;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退出价格原则上为投资本金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应的利息,以上退出价格不含已分配的现金股息。项目未在5年内实施退出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进行上述让利性退出。
第四章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
第十二条区战略直投子基金运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战略直投子基金投资标的应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战略直投子基金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投资于事关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项目。项目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等平台类项目。
(二)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类项目。
(三)国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战略性项目。
对于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约定价格回购等方式给予让利退出。
第十三条区战略直投子基金须投资高新区内的企业,符合下述两种情况的,视同投资高新区内企业:
(一)若投资高新区外的企业,应当协议约定被投企业一年内迁入高新区,并对实际落地的营收和人员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二)被投企业将该笔投资用于或承诺用于高新区内的控股子公司,该投资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
第五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国资领导小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在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外的续期及解散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批准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其他需要由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资领导小组相关决议。
(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相关建议方案进行初审;对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遴选并确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各主体的托管机构。
(三)综合监督考核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
(二)拟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拟定投资管理制度,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备。拟定特定单项目的子基金、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及其他对高新区创投环境建设、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子基金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
(四)负责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和谈判、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投后管理等工作,并进行决策。
(五)负责战略直投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谈判等工作,并拟定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建议方案,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执行国资领导小组的投资决议,并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费及管理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产业投资基金可从其托管户中提取基金实缴规模的0.1%/年的数额进入其基本户作为运营费用。
(二)产业投资基金按其基金实缴规模的0.1%/年的数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
(三)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在投资期内按其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的数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退出期内则按基金投资的尚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的2%/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投资时间超过7年的项目不再支付管理费。
(四)其他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年。
第十八条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对投资标的或基金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若需聘请第三方法律、审计、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服务的,服务费用可由相应基金承担。
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托管机构原则上选择珠海高新区内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以注册资本或权益划拨、代管资金的形式对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出资方式及资金性质由基金设立方案确定。除进行符合规定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投资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进行滚动使用。区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产业投资基金上缴利润或回收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出资方案、相关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对其进行出资。
第七章 投资限制
第二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子基金的投资限制由其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
第二十二条除战略直投子基金、特定单项目子基金、具有并购或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产投子基金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持有被投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八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诈骗、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区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国资领导小组提交。
第二十七条产业投资基金是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由区财政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整体考核。对符合投资程序,无违规利益输送的投资失败个案,不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上述条件的描述以国家科技部门规定为准,上述条件按照签订初始投资协议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条除本办法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特指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团队”范围以具体投资交易协议文件中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珠高〔2018〕34号)、《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修订)》(珠高〔2018〕13号)、《珠海高新区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珠高〔2020〕54号)废止。上述办法废止前成立的基金和所投项目根据原办法精神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后,按照本办法的决策权限对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珠海国家高新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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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5/5142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