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子基金申报公告
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组建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子基金。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简介
为对接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重点投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商业模式较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省科技厅牵头设立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母基金”),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规模10亿元,存续期15年。
母基金突出“产”,通过设立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早期项目,助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支撑。
二、子基金申报机构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
1、申报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正式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程序,同时符合监管部门防范资本无需扩张的监管要求。
2、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中基协登记口径为准)只允许申报一家,且只允许申报一支基金。
(二)管理团队
1、申报机构及其高管、管理团队不得有因不诚信或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均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均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均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本次遴选所有材料涉及的管理团队均指管理机构为所申报基金配置的专属管理团队)。
2、申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风险隐患。
3、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申报机构须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安徽办公。
(三)投资能力
申报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天使投资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2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成功投资的案例是指:(1)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项目或者天使类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2)被投企业获得其他机构的后轮融资,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较管理团队投资时增长3倍及以上。(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以基金关键人士或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天使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2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四)风险控制
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出资要求
申报机构中选后需对所管理基金出资入股,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具体出资金额与比例需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
(六)募资要求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子基金申报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3、子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变动调整不得超过50%。
(七)优先合作
母基金突出“产”的定位并有效推进子基金设立,在同等条件下,母基金优先与以下管理机构合作(满足其一即可):
1、管理机构为省内外战略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产业资本(CVC)或与其建立深度战略合作;
2、管理机构深耕战新产业的细分领域和赛道,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3、管理机构与我省各地市重点产业或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有良好合作基础,瞄准产业链缺失环节和“卡脖子”难题,有针对性地赋能省内各地市重点产业,实现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
4、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10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清科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
5、机构配资比例高,资本运营经验丰富,社会募资能力、产业资源导入能力和投后服务能力强的基金管理机构。
三、申报子基金要求
(一)组织形式、存续期及注册区域
子基金可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原则上应注册在安徽省内。
(二)基金规模
原则上每支子基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投资能力相匹配。
(三)出资比例
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40%。
(四)投资方向
子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及省内各地市战新产业布局,鼓励对接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重点投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商业模式较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子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70%。
(五)返投要求
子基金投资于在安徽省内早期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0倍。
为进一步强化基金招商在“双招双引”工作中的关键性作用,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投资额计算为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安徽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省内,或在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省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的;
3、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六)基金出资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分期进行出资。
(七)投资限额
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八)管理费用
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的实缴金额。基金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出的投资金额,比例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九)业绩奖励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6.5%,年单利)的基础上,可由母基金以其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向子基金进行让渡。单只子基金最高让利限额不超过母基金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的60%,具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十)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一)管理与考核
1、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2、母基金管理人可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投委会委员、观察员等形式对子基金进行管理,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3、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决策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子基金协议进行合规审查,并就违反上述事项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4、母基金按照年度对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十二)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对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8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地域的其他基金。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安徽省境内银行机构进行基金托管及监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4、母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母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人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人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母基金出资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报机构承担: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政策导向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5)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6)未按章程约定投资;
(7)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目无异议之日起超过6个月,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申报机构可另行申请。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母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奖惩机制
(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母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等行为,母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
(2)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本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机构管理的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四、子基金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市场公开征集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子基金方案的初步洽谈。
(二)投资立项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
母基金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四)投资决策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拟投子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向通过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发送中选通知书。
(五)投资实施
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应完成子基金的工商登记。若未能按时完成,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管理资格。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期限及方式
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00-2023年11月30日17:00(以收到申报材料为准)。申报机构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将申报材料密封后递交(邮寄或现场)至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D座506。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按照《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子基金申报材料(格式)》(附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中纸质材料正本1份、副本8份;电子材料1份(以U盘存储一并提交,文件名:“申报子基金名称”申报材料+申报机构名称;申报材料密封袋正面注明“申报子基金名称”申报材料+申报机构名称)。
1、申报材料应对本公告中关于子基金基本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等实质内容逐一响应。不得改变《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子基金申报材料(格式)》相关附表及参考模板的整体架构;
2、纸质材料应分别列出目录及对应页码,规范打印装订成册(须左侧胶装),加盖骑缝章,封面由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正文须逐页加盖公章(副本可使用正本复印件);
3、电子材料应包含正本材料扫描件(PDF文档)和可编辑文档(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保持一致。如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逾期递交申报资料,则申报无效。
六、其他事项
1、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母基金将不再进行合作;
2、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
3、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雷霆,联系电话:13721084280
电子邮箱:445111398@qq.com
本公告未尽事宜或本公告与《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组建方案》及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组建方案》及相关规定为准。母基金参与出资国家大基金或与国家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合肥创新投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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