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发生在虚拟世界的活动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信息的保护和分享,则关乎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能否高效开展,人类社会能否开展大规模的智力合作。为此,需要明确信息的产权,保障分享者的经济利益,避免分享者隐私泄露。这不但需要在物权制度上进行创新,还需要对互联网的架构进行改进。国内外企业、政府在商业和立法上的尝试,以及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正在勾画信息产权的新图景。
而这,如本专栏前文商业进化论所述,将成为信息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信息时代的新矛盾——信息的保护与共享,关乎社会的智力合作
“这些实验数据都是我们摇了20年试管摇出来的,怎么可能随意分享给别人呢?”一位科研人员这么说。
“用户和业务数据是我们的核心资产,我们花费了大量资金建设IT系统,又花费了大量时间从日常业务中逐渐积累下这些数据。”一位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说到。
“病人的病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我们医院绝不会泄漏病历信息!“一位医生这样说到。
“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助长了网络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这是我们对公民信息保护的缺失。”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到。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信息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和信息的分享与保护相关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与上述类似的言论我们几乎每天都能听到,这些言论背后核心涉及两个问题:
1、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掌握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如何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息的分享与合作。
2、公民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掌控力极弱,无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
以上两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终有一天将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社会进步的动力有两项:*项是对自然界的理解和应用,也就是技术进步;第二项则是人与人之间不断扩大和加深的合作。从小作坊到流水线再到跨国公司,我们经历了从几十人到几百人再到成千上万人为一件产品而进行的合作。同时,合作的内容也从体力合作逐渐进化到智力合作。信息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也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不能共享则会阻碍智力合作,也会妨碍经济发展。
二、矛盾的背后是利益分配,分配利益的前提是明确信息的产权
无论信息孤岛或隐私泄露,背后的问题都是利益问题。一方面,创造信息需要付出大量成本,而信息一旦创造出来,复制的成本极低而且难以控制,因此如果不能有效保护信息创造者的利益,就没有人愿意分享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不能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而信息又有价值,所以才会被不法分子拿去谋利。换句话说,如果不法分子不能从中谋利,也就失去了盗卖信息的动机。因此,如果能理清并处理好信息背后的利益问题,则能促进信息的分享、减少信息的非法买卖。
如何处理好信息背后的利益问题呢?我们不妨从工业时代寻找启发。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提出,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甚至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这一段与本文无关,但恰恰是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这是后话)。简单的说,就是:
明确的产权 + 自由市场交易 = 资源*配置
其实早在科斯获得诺奖之前的几百年里,人们就已经这样做了。私有产权+自由市场制度正是资本主义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当然,也不能忽略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同时,市场的伟大之处还在于它实现了人与人跨越时空的合作,就像亚当斯密所说的——“分工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一种人类倾向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
因此,工业时代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交易让物品的拥有者获得足够的利益,从而实现分享与合作。
三、信息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如何建立产权?
现代物权理论中,物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于实物而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都天然具有*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清晰的、排他的产权。然而信息是虚拟的、可复制,如何为信息建立产权呢?
为此,我们可以先参考两个现实当中的例子。
*个例子是Google打击YouTube上的盗版行为。有些用户复制别人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为此Google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分析一段视频的实际拥有者。无论谁复制了这段视频上传YouTube,产生的广告收入都只付给视频的原本拥有者,这样复制者就没有了经济利益,也就消除了复制视频的动力(除非他纯粹以分享为乐)。在这个例子中,视频拥有者的占有权、使用权并没有排他性保护,但视频拥有者的收益权得到了保护。
第二个例子是欧洲通过法令,保护搜索引擎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2014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裁定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相关历史事件,即所谓的“被遗忘权”。根据该裁决,用户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隐藏特定条目。这个例子中,法院保护了用户对于信息的“处置权”。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设想为信息建立产权的思路,可能要从收益权、处置权入手,从而间接保障占用权和使用权。保障信息拥有者的处置权,则可以决定谁能够占有信息、谁不能占有信息。占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使用的目的是收益,保障信息拥有者的收益权,则能够促进信息的分享和使用。
四、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可以建立我们所设想的信息产权?
法律理论如此,技术上有没有实现手段呢?
回顾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最重要的事件是互联网的发明。然而在互联网诞生时,尽管信息也很有价值,但并没有像今天那样在经济活动中投入大量资源、大规模的创造和使用信息。因此,互联网最初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安全、高效、稳定的传输信息,而没有考虑信息的价值和权属问题。直到今天,互联网的架构仍然如此。
保障产权的前提,是对我们所拥有的财产范围有明确的界定。通俗的说,我们要知道哪些东西是我的,这些东西在哪里。打个比方,对于实物资产来说,我们有自己的房屋,房屋内的家具、物品都是我们的私人财产,我们的私人活动都在房屋内进行。然而当前互联网的结构中,我们没有自己的“房屋”,也没有自己的“家具”。我们在百度的床上睡觉,用阿里的餐桌吃饭,在腾讯的客厅休憩,这一切都是别人的。我们生活在别人的注视之下,产生的数据也保存在别人的服务器上,因此我们丧失了对于个人信息的掌控。当然,我不是要每个人把所有的数据都放在自己的电脑里,就像我们家里有餐桌,但我们也会在餐厅吃饭。因此,要从技术上保障信息的权属,可能我们需要改进互联网的架构,让我们在虚拟空间也有一个家。
2015年以来,一个新概念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它就是区块链。它拥有“连通性、分布式、可追溯”的特征,又因为它与比特币的联系,因此让很多人对它着了迷,纷纷探索它的现实应用。有的人看中它的去中心特性,希望借助它打造一个不受政府监管的独立王国。有的人看中它的”不可篡改“性,要用区块链提供公证服务。还有的人把它视作一个开放的公共账本,希望用它来提供信任。
我认为,这些应用都用到了区块链的一部分特性,但没有理解区块链的核心作用。那就是通过区块链的连通性、分布式的特征,为每一个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节点,这就是我们在虚拟世界的“房屋”。同时,区块链通过可追溯的特征,让信息的传递有迹可循,借此保障信息拥有者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如果我们需要,我们可以在自己的房屋内吃饭、睡觉、交谈、做生意,并且把产生的数据只留着自己的房子里。此外,我们也可以把自己的信息与他人分享,并据此获取收益。
为此,我们不能照搬中本聪在比特币中设计的区块链,因为它有很多特征并不适合发挥上述作用。我们应该在理解区块链的思想和目标,对中本聪的区块链进行改进。比如,雅虎的使用数据的方法非常值得借鉴。雅虎拥有大量用户数据,研究人员可以借此研究用户的特点、改进产品的体验。但是雅虎不允许研究人员取走用户数据,而是要求研究人员向数据安全部门提供自己的算法,数据安全部门结合数据完成计算后,将结果反馈给研究人员。
我们可以设想,自己在区块链上的节点,就是我们自己的“数据安全部门”。我们自己的各种信息存在节点上,其他人如果希望使用我们的数据,则需要向我们传入算法,我们计算后传回结果。此外,结合本专栏之前的文章《PC和手机之后,谁是下一代网络入口?》,我们在区块链上的节点,恰好可以部署在我们的智能家庭中心上,而智能家庭中心就安放在我们的家里,从而实现实物产权和信息产权的统一。
五、我国已经推动立法保障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就是明确了义务
2016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草案二审稿新增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此次修订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利。
然而,保障权利的意义并非仅限于此,我们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伴的。公民对于个人行为产生的信息拥有权利,自然也对这些信息反映的行为负有义务。而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也是因为骗子在互联网上可以任意改头换面,不受曾经做出的诈骗行为所影响。如果能让每个人都与自己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活动数据相关联,那么骗子也将无处遁形。
在通向这一天的道路上,也许具体的技术手段并非如我所想,但原则一定不会差距太大,那就是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实现个人信息的归集,在此基础上保护个人对信息的权属和利益,促进信息的共享。这样,人类才会有一个大范围智力合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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