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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治东:PE激励制度在强效与长效之间走钢丝

2012-05-05 19:07 · 经济观察报 阚治东
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是我在上海从事证券业时就明白的道理。

  30%!

  庄心一副市长一开口就提出拿出每年利润总额的30%作为对管理团队的奖赏,我清楚地记得,当时我脑海中立马就冒出一个小算盘,飞快地、自顾自地在“噼噼啪啪”:当时深圳创新投资资本额为7亿元,每年利润约为1.2亿,如按30%提取即为3800万,公司全员不足30人,那么每人每年奖励轻轻松松就超过100万。

  我懵了,这可是2000年,100万,而当时深圳一般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不过3000元!

  坦率地说,这个方案对我们管理团队来说是非常不错的方案,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案,因为国际规例是20%,而庄市长为了让管理团队有更大的积极性,主动让利,“我政府这块少分一点,给你们团队多奖点,也就到了30%”。但在我看来这个奖励太高了,难以获得未来社会股东的支持。因此,我决定谢绝市领导的30%的方案,提出只要8%的业绩提成。

  会后,庄副市长问我,“老阚,我提出30%,你为什么不要?”员工也有同样的疑问,因为这个8%的比例意味着当年人均收入要少了近70万。我当时考虑是:当时深创投正在增资扩股,打算把注册资本从7亿元增至16亿元,一旦公司增资到16亿元,公司投资效益就会显示出来,我担心30%的业绩提成比例难以获得社会股东们的支持,因此我宁愿当时少要一点钱,但要一个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

  回过头我不是没有疑问,也问过自己:当年30%的比例能不能长期执行?这个历史假设性的问题没有人能回答,庄副市长不能回答,我不能回答,当年深创投员工也无法回答。不过,之后8%业绩提成比例确确实实在有效执行。用今天的眼光看,当年我们搞的激励制度有点过于保守,但我始终认为,在那个时候,在一家国有控股的投资企业,能做到这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激励制度应当因地制宜

  诸事具备,深圳创新投资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2000年,深圳创新投资与境外合作成立了两个基金;2000年10月公司注册资金由7亿元增加到16亿元;2001年深圳创新投资公司业务辐射范围扩大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区域,而自身投资能力也很快增加到30亿元以上,成为当时少数具有全国性影响、全国性投资能力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之一。不到两年时间,创新投资公司投资创业企业近70家。在全国创业投资行业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深圳创新投资公司实现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实现利润2.5亿元。公司发展了,通过激励制度员工也得到实惠,每个员工账面上积累的贡献基金数量不断增加。我记得当时公司还比较保守,只允许员工动用这项资金置房买车,到后来才允许纳税取现。

  今天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已有一个相对成熟的激励制度,投资人除了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手续费外,还有业绩分配,一般做法是二八分成,即盈利部分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不过,我始终反对套用“行规”或者“海外成熟经验”,硬性的将这个比例定在20%。我觉得这个比例应当由投资人与管理人协商产生,尽量做到双赢,毕竟PE是一个长期的事业,只有双赢的事情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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