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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观察:《2016银行保险证券信托PE投资报告》发布,传统金融机构入场PE格局生变

短期来讲,新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银行、信托不会对保险、券商直投产生太大影响。但从长远角度来看,银行、信托拥有各自的资源优势,会与保险、券商直投形成市场的互补,未来竞争加剧趋势存在,但彼此合作共赢模式或将成为主流。
2016-09-30 15:58 · 投资界 张蕾

险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运作进入规范化运营阶段

  保险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被认为是资金使用周期较匹配的。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优势,这一特性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较长,险资在设立并参与私募基金项目时,对其优化资产配置,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经历了监管层的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目前可进行直接投资、作为LP或作为GP投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自2010年8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险资投资PE首度开闸后,险资作为G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有一段时间。在此之前,保险公司更多的是作为LP参股PE基金的形式参与到股权投资领域。自2011年8月中国人寿获得首张PE牌照以来,目前获得“PE投资牌照”的保险公司已有十余家。

  2015年09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同时,规定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险资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进入了规范化运营阶段。

清科观察:《2016银行保险证券信托PE投资报告》发布,传统金融机构入场PE格局生变

2险资作为GP设立股权投资机构模式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张蕾,原文:https://research.pedaily.cn/201609/20160930403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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