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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海:外资PE在华设基金基于三模式 仍存限制

但外资VC/PE相对而言,则没有本土人民币股权基金那么幸运,在现行法律政策下,外资VC/PE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存在诸多限制。
2011-11-30 15:43 · 和讯网 王树海

  当前,外资VC/PE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尚存有不少法律方面的障碍,主要是因国内VC/PE的相关法规还不系统和完善,造成设立外资的VC/PE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总经理王树海给读者简要分析了目前外资VC/PE的相关进展。

  三种形式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外资VC/PE在境内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种是依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成立投资性公司;第二种是依照原对外经贸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第三种是成立带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上述三种模式都有成功的案例。以下简要介绍三种模式的法律架构以及各种架构的优劣。

  在*种模式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具备股权投资的经营范围,其可以以外汇资金结汇后进行股权投资。但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弊端在于:(1)对境内、境外投资者有较高的门槛要求;(2)设立需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再报商务部批准,耗时较长,程序繁琐;(3)在避免双重征税、规避产业投资限制方面无特殊处理;(4)公司制架构下也无法确保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出于以上种种不利因素的考虑,这种模式并未成为外资VC/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主流模式。

  第二种模式曾为国家一度鼓励采用,不少外资VC/PE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采取非法人制形式设立了股权投资基金,且最新出台的政策明确规模在1亿美元以下的VC由地方商务部门审批,但该模式的弊端同样明显:(1)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有必备投资者要求,且门槛较高;(2)设立时需经过耗时、繁琐的审批流程;(3)投资方向主要针对上市高新技术企业;(4)受制于外商产业投资限制;(5)投融资情况需要到监管部门备案;(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主体资格尚不明确。(7)非法人制税收政策尚不明确等等。

  第三种模式下有限合伙基金则具有前两种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1)合伙企业设立通常不需前置审批,而是采用备案制;(2)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先分后税”原则,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3)自然人LP可以进行税收优惠,有效降低了投资成本;(4)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制度设计可有效确保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独立性;(5)GP投入少量的资金可享受较高比例的分成收益。

  基于以上原因,随着一度困扰VC/PE的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帐户问题的解决,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当下本土人民币基金的主流选择。但外资VC/PE相对而言,则没有本土人民币股权基金那么幸运,在现行法律政策下,外资VC/PE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存在诸多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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