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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数据:1月VC/PE募资42.95亿美元 券商直投喜迎政策利好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2014年1月中外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募集基金共计13支,新增可投中国大陆资本量为42.95亿美元,新增可投资本量环比下降31%,较去年同期的17.43亿美元的募资规模增长近乎1.5倍。
2014-02-03 15:48 · 清科研究 马力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2014年1月中外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募集基金共计13支,新增可投中国大陆资本量为42.95亿美元,新增可投资本量环比下降31%,较去年同期的17.43亿美元的募资规模增长近乎1.5倍。1月新募集基金中,人民币基金共8支,募集资金为1.70亿美元,占1月募集总额的4.0%,平均规模为2,131.00万美元;另5支为美元基金,募集总额为41.25亿美元,占1月募集总额的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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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基金类型来看,新募集的基金中成长基金最多,共有8支,占1月份新募集基金数的61.5%,共募集资金28.38亿美元;并购基金2支,募集资金13.02亿美元;创业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夹层基金各一支,募集金额分别为8,193.00万美元、6,555.00万美元和819.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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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完成募资的基金中,募资规模最高的一支基金是博裕投资基金二期,于2013年7月计划发起设立,目标规模约15.00亿美元,由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该基金于本月完成全部募集,专注投资中国的企业。

  此外,本月另一支亮点基金为鼎晖国美元基金V,该基金于2012年9月开始募集,目标规模20.00亿美元, 2014年1月募资10.00亿美元,完成全部募集,募集总金额达25.00亿美元,超出20.00亿美元的目标规模。

  私募通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1月份中外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设立的基金全部为人民币基金,共计6支,披露目标规模的有5支,计划募集资金23.20亿美元,平均每支目标规模为4.64亿美元。

  从基金类型来看,在数量和规模上,成长基金所占比例均为最高,2014年1月新设立的6支基金中,共有3支成长基金,占12月份新设立基金数的一半比例,披露的2支成长基金共计划募集资金19.67亿美元,占新设立基金计划募集资金总额的84.8%。此外,新设立创业基金、天使基金和房地产经纪分别设立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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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新设立的基金中,较引人注目的是前海发展基金,该基金目标规模为100.0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50.00亿元,由前海管理局下属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募集。该基金以跨境投融资为亮点,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及科技及专业服务等。

  券商直投喜迎政策利好

  受2013年全年国内IPO闭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整个VC/PE市场在去年都陷入了低迷期,将投资重心放在Pre-IPO直投类型的券商直投业务严重缩水。2014年伊始,除了国内IPO重启的全行业利好政策外,让券商直投机构锦上添花的是今年1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2年11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下称“《规范》”)进行了修订,新《规范》在业务范围、闲置资金的投资范围、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范围、举债经营限制和直投基金交易场所五个方面对券商直投的“行为自由”进行了扩容和松绑。

  *,在业务范围方面,增加了债权投资业务。原先规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现将“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放宽至“债权投资”,增加了债权投资顾问服务等业务(注: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这让券商直投在基础设施建设等债权投资为主的行业获得了入场券。

  第二,在处理闲置资金的投资范围方面,增加投资品种。原《规范》规定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证券,新《规范》在原有投资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上,又将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融资券和债券逆回购2项纳入标的。这一规定,放宽了券商直投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业务种类,进一步满足了直投公司的现金管理需求。

  第三,在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方面,扩充原有定义。原《规范》规定“合格投资者为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新《规范》在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范围上增加“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这使直投机构在募资方面将高净值个人纳入募资主体,实现了扩容。

  第四,在举债经营的限制方面,一是取消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担保禁止性要求;二是允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但保留了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本身负债经营的期限和比例要求(注: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一方面可帮助券商直投机构借助杠杆以及多种金融工具,使资本金的投资收益实现*化,另一方面也可使直投公司较以前更容易的适应并购业务的巨大投资额。

  第五,增加了直投基金的交易场所。新《规范》规定,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这项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增强了直投基金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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