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全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基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等领域的重要功能,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加快基金业发展的有关要求,以支撑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为导向,发挥市投资基金引领示范作用,构建运作规范、功能完善、效果显著的投资基金集群。以投资基金业为抓手,深化产融结合模式创新,构建“产业布局+政策引导+头部企业+园区配套+投资跟进+精准服务”的产业资本全方位支持体系,作为金融营商环境重要支撑,打造产业、科技、金融“三位一体”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市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
2.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在金融业发展总体框架下,统筹谋划推动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投资基金业规划和政策体系。
3.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顶层制度设计,规范管理操作流程,健全投资基金业配套服务和监管体系,建立容错机制,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任务目标。构建“2+3+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即设立和完善市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市投资基金和市城市更新基金等2只基金,设立“早期、重大、专项”3类功能基金,围绕全市主导产业设立N个产业链基金群。到2025年,全市新增本地投资机构超过1百家,投资基金业总规模超过千亿元,拉动投资力争达到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2+3+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
1.设立2支政府出资基金。
(1)市投资基金。由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公司制形式,基金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模式,直接投资我市重大项目,或依托重点项目、成批同类项目设立子基金。
(2)市城市更新基金。由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公司制形式,基金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母子基金”的投资模式,支持我市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
2.设立3类功能基金。
(1)项目早期基金。设立以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天使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模式,通过提高出资比例和让利幅度等支持政策,与天使投资人、实体企业、创新载体组建天使基金集群,广泛招引海内外项目和人才团队,培育我市产业基础。
(2)重大项目基金。以聚焦主导产业、落实重大项目为核心,通过与各类产业资本、金融机构合作,采取各类资本与多级政府基金联合投资、组建定向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搭建投资平台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和产业龙头落地发展。
(3)专项基金。围绕沈阳中心城市定位,组建专项基金集群,即以产业园主导产业为目标的产业园基金、以招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目标的招引基金、以投资域内企业为主的市区合作基金和跨区合作基金、以构建乡村特色产业为目标的乡村振兴基金、以投资人才团队为主的人才基金、以承接国家主导产业转移为目标的产业转移基金、以产业链上下游收购为目标的并购基金、以收购股权基金份额为目标的S基金等。
3.构建N个子基金集群。围绕我市“5+3+7+5”产业结构体系,重点支持“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连点成线(补链),组线成体(延链),构体成面(拓链),依托重点项目或成熟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产业链、企业全生命周期、全种类基金的产业链基金群。
(二)推动和支持各类主体设立投资基金。
1.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围绕重点产业,完善我市产业链基金集群。建立“专精特新”“独角兽”“瞪羚”“雏鹰”等动态项目库,供投资机构参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2.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组建园区基金、天使基金。围绕重点产业,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扩大基金规模。加强金融主管部门建设,鼓励开展金融机构人员挂职。浑南区新增8支以上基金,铁西区新增6支以上,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皇姑区各新增3支以上,沈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各新增2支以上,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各新增1支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鼓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可结合主责主业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天使基金、重大项目专项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组建市场化管理团队,探索团队持股、跟投等机制。国有企业对天使基金出资享受与非政府投资基金同等的奖补和让利政策,在考核国有企业绩效时按照特殊事项予以考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国有、民营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沈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帮助解决在沈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时遇到的困难。支持产业并购,扶持产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发展局)
5.鼓励科研院所、知名高校、产业研究院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基金招商。
1.加大对各类投资机构招引力度。支持头部投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组建本地投资团队。培育本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展,壮大投资人才队伍。鼓励在沈注册或具备本地投资团队的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市投资基金设立子基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鼓励各类基金、投资机构开展资本招商。采取投出去、引回来的方式,补足产业链短板,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建立市、区县(市)招商机构与投资机构联动机制,招引结合,以投促招。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设立招商基金,市投资基金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方式支持重大招商项目在沈落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基金聚集区建设。培育壮大盛京基金小镇,支持基金注册和发行基金产品,对于行业自律组织在基金招商、防范金融风险、强化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浑南区政府,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4.鼓励引进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长期资金。引进国家、省级基金的,可遵循其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引荐优质项目,争取国家、省级基金加大对本地项目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建立健全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发展的良性机制。
1.建立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投资机构,定期组织项目路演、投资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联投机制。支持市投资基金与国家、省级基金和参股子基金开展联合投资,采信尽调结果,允许按照相同价格跟投。(责任单位: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建立投贷联动机制。依托盛京征信建立基金投后管理系统,开展投后企业信用和信贷需求评价,对接银行融资渠道。发挥助保贷、信保基金、盛京兴科贷、创业贷、稳企贷、园区集合贷、红星贷等政策金融产品增信和分险功能,引导银行创新投贷联动产品,建立投贷联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4.支持投资机构、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加大对外交流。区县(市)政府、国有企业与外部园区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飞地经济”,通过“园中园”形式建立外地区域中心,招引项目、人才、金融等资源。(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行业协会)
5.建立市投资基金差异化考核体系。结合政策目标、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过程管理,重点考核投资目标完成情况、投资效率、产业贡献等。(责任单位: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国资委)
6.建立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工商注册和变更绿色通道。提高效率,缩短时间,符合条件的机构在1周内完成注册。(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7.进一步完善基金业配套服务。健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沈阳PE指数”,提升我市投资行业专业水平和整体形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发展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基金业协会)
(五)营造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补助。以公司制形式在沈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沈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补助,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2.对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给予补助。在沈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购办公用房的,可按照1000元/㎡、总额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3.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基金已投资且符合市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项目除外),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后,将项目注册地、税源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主要产品研发地引入我市并依法纳税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扣除市投资基金投资额后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4.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给予奖励。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际投资期限1年以上的,按照社会资本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5.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施风险补偿机制。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项目退出时产生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基金年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申请时效在投资机构存续期内,最长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5年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6.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返投比例进行弹性规定。根据相关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主要投资领域和阶段等进行弹性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优化返投认定标准,通过资本招商方式实现项目迁入我市的,按照投资额的2倍认定本地返投额。(责任单位: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向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让渡收益。我市企业项目退出产生收益时,市投资基金可向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或科研院所和科技成果持有人)让渡不超过80%的收益。(责任单位: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对股权投资基金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人才纳入我市人才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对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考取基金和证券从业资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国有企业高薪投资人才工资,比照我市相关政策,经认定后可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专项核算、单列管理,超过工资总额预算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教育局)
9.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被投企业纳入“独角兽”“瞪羚”“雏鹰”等专项支持名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套履职的管理模式,强化政策支撑,确保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政府部门和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督导。做好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设计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和评价机制,加强股权投资累计金额占生产总值比重的评价考核,按规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三)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市投资基金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宣传报道机制,以“现场+纸媒+线上”方式,对全市总体产业政策、招引政策、优势产业集群和优质企业资源进行全面宣传,对投资基金重大事件、重点投资项目的运营成果及时宣传报道,提升我市投资环境品牌影响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5/4922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