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扶持专注早期投资、立足园区的投资团队,把握园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的前沿动向,鼓励创业项目落地园区,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1号、《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监督暂行规定》(苏园财审〔2022〕53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2024〕39号)等,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早期创业企业。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早期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补足、强化、延伸园区重点产业链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基金,并应当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及其补充修改意见、《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3号)及其补充修改意见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早期创业企业,应当是主要投资于园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次投资决策时,来自外部机构的融资次数不超过2轮(含)或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含),且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在园区,主要创始人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 江苏省“双创人才”、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称号,并经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四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理事会、基金考核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管理人。
第七条基金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财审、科技、金融部门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审计局、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修订《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发展整体规划、投资方向、预算安排;
(三)审计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绩效考核报告;
(四)其他需由基金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八条基金考核委员会由分管财审部门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任主任,财政、审计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基金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引导基金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带动效果、返投情况、税收情况等,并将考核结果向基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外部专家等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对创投基金的参股建议方案,并做出决策;
(二)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创投基金、存量直投项目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三)审议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基金、存量直投项目退出的建议方案,并做出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决策或投票决策的方式,议题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的发展整体规划、投资方向、年度预算安排;
(二)定期向基金考核委员会等机构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年度审计报告、动态估值报告等;
(三)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议题进行审议;
(四)受理创投基金的参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法律、商业等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执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七)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投资人权利,承担投资人义务。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提比例由基金考核委员会根据基金年度考核结果,报基金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纳米技术应用及新材料、人工智能及数字产业、新能源及绿色产业等具有前瞻性的新技术、新经济为主要投资领域的早期创业企业,原则上以基金参股为主。
第十三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支持注册在园区、专注于投资早期创业企业的创投基金。
第十四条向引导基金申请基金参股的申请人应当是创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队的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至少1家创投基金,且该创投基金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团队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或具有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五)申请人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申请人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
(七)符合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注册在园区,基金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全体出资人均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三)基金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纳米技术应用及新材料、人工智能及数字产业、新能源及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
(四)基金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50%;
(五)原则上,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
(六)基金的投资地域集中在园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5倍,其中对园区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60%;
(七)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八)基金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及补充修改意见、《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3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的管理人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执行。引导基金对单个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创投基金认缴规模的30%,参股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原则上,引导基金不能成为参股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各级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0%。如遇特殊事项,应当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上报基金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股的流程如下:
(一)申报征集: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人;
(二)审核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基金参股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后,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对拟参股基金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投资决策:根据尽职调查、专家意见等,引导基金管理人形成参股建议方案,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五)媒体公示: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投资程序;
(六)实施出资: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的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并根据约定出资。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应当依据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应当根据行业惯例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管理费,应当符合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在参股基金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与园区招商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及协作机制,鼓励参股基金引进项目到园区落户。
第二十条参股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优先获得推荐进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面试环节。符合条件的参股基金投资企业可优先获得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落实企业认定备案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参股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可优先与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接,可优先获得引导基金关联的园区政策性投资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优先推荐参股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入选园区科技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库,组建园区创业投资联盟,实现政府、创业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创业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培训、孵化服务。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应当在参股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对退出方式、保障条款等作出具体约定。参股基金已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具备退出条件的,引导基金应当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基金普通合伙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投基金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在园区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短期、低风险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向基金考核委员会等机构报送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注重绩效,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效期满当年,应当对有效期限内引导基金的引导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修订新一轮管理办法的必要依据。
第三十条如发现以下情形,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从参股基金中退出,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一)自引导基金参股决策公示期满之日起6个月,拟参股基金仍未完成合伙协议签署、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二)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
(三)参股基金的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参股基金对园区的投资比例未达本办法或合伙协议的约定;
(五)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
(六)参股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设立目标;
(七)其他触发协议约定回购退出条款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股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不符合本办法、可能损害引导基金权益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二条参股基金应当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真实、及时报送基金运营数据,对于虚假报送、不按时报送等行为,引导基金将记入参股基金的绩效评价,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建立合作基金信用体系,完善合作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执行党工委、管委会决策实施的关于基金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行为,充分履行了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继续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9〕79号)执行;本办法生效后,《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9〕79号)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政策苏小科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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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6/5350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