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共同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备受业界关注的是,《规定》明确提出,中介机构可分阶段收费,但收费不得与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地方政府也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追回。
以下为《规定》原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yjzjgffw@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司法部官网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8/538755.shtml